台灣的法官, 都喜歡以高道德標準自居 ,往往使用道德上的自由心證斷案, 幾乎蓋過用法律上的事實證據來審判 ,這應該是台灣司法上的大問題.
舉例來說"XXX
2012年11月09日16:10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案,今天下午2時30分首度開庭,林益世和妻子彭愛佳分搭2車出庭,據了解,林益世堅持不認罪,審判長在庭上說出重話,批他身為公僕因為貪污受外界譴責,道德上有重大瑕疵,林益世聽完則當場落淚。庭訊仍在進行當中。xxxx
這段話 似乎隱藏著, 甚麼司法界的潛規則呢??
"""審判長在庭上說出重話,批他身為公僕因為貪污受外界譴責,道德上有重大瑕疵,"" 這句話有疑慮的....審判者 只提道德缺失 是想為林益世護航嗎? 因為光道德缺失 無論缺失多大也可以沒法律責任的....這個重話 可是一點都不重.
各位繼續看看審判大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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