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 星期日

洗腦偽術 滅絕師太們的假仁假義

兩件新聞討論
1.跆拳女師誘國中男嘿咻 判2年定讞
2.19歲男初會15歲女 自誇1夜7次郎
十五歲男孩夠大了好嗎? 把女老師關兩年 真的沒甚麼意思 這法律太虛偽 太糟糕! 這件事 倒底有誰是受害者?? 感覺男學生家長只為了Money .... 可憐的女老師! 虛偽的道德 就是這麼一回事 被利用來謀利機會很大 根本非關道德. 虛偽的道德 就是這麼一回事 被利用來謀利機會很大 根本非關道德造成不可抹滅的痛苦! 是偽道德 社會壓力造成 是社會異樣眼光造成, 這才是大問題 ...沒有這些扭曲的禮教, 滅絕師太們 ,這根本不是甚麼大問題.
家長利用此事索賠, 才是 壓力所在吧...情人分手 ,也有人鬧到跳樓的 ,跟十五歲或二十歲 三十歲根本無關
幾歲幾歲, 穩定性足不足, 根本是假議題!
性教育 從小開始 是正確的, 這女老師有貢獻 ,才是真正因禮教偽道德受害者! 性教育 零歲開始 自然又健康, 所謂心身不成熟 ,往往是衛道人士 逼到神經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 偽道德人士.身體尚未發育成熟, 就不會射精 不會博起 依年齡 衛道人士感覺 定義不成熟 他就不成熟 非常可笑.小朋友 全身肌肉等到幾歲才算身體成熟 你要等到 他完全成人 肌肉誠熟時 才可以開始走路嗎?
滅絕們堅持不能過早有性行為, 源於他們的的偽道德議題 . 導致女老師才是成為實際受害者!

其二
如果說十五歲女生對性行為懵懂無知,是看不起十五歲年輕人的
好腦殘的邏輯! 從哪個論證或實驗證明,可以論斷 十九歲 或二十 三十歲的人, 比十八歲以下對性衝動已有較高控制力?? 台灣人 念法律的, 邏輯都是這樣的嗎 ? 所以 台灣會亂 會敗, 不是沒有原因的...所以念法律的謝長廷會說,要靠中國資金投入,提高台灣經濟發展力 這種論證??
:""""律師蔡家豪指出,蕭男若未滿18歲,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法院會審酌他對性行為懵懂無知,給予減刑或免刑,但他已滿19歲,對性衝動已有較高控制力,所以仍要受法律處罰。"""

不是說現在人營養好 發育比古代人更早?
不是說現在小孩早熟嗎??以前的人十三四歲就當媽媽了.........現在的"大人"總以自認為對小孩好的方式來"保護"小孩!!
為什麼18歲才算成年??有任何科學依據嗎??
岳飛(1103年3月24日-1142年1月27日)岳飛子 岳雲(1119年-1142年1月27日)
岳飛死時 39 歲 與其子 岳雲 23歲, 同時被砍頭 也就是說 岳飛十六歲當父親, 按照 懷胎十個月
岳飛十五歲, 就讓其女人懷孕了! 這之前 應該也搞過好多次了吧! 有無可能 十四歲就結婚了呢?


如果早婚 早生子會有遺傳上問題 為何現在 人口還這麼多 理論上 過去就應該滅絕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3/today-so7.htm
跆拳女師誘國中男嘿咻 判2年定讞
 




〔記者項程鎮、賴筱桐/綜合報導〕新北市某國中一名跆拳女老師,99年初與她指導跆拳的15歲國三男學生畸戀,甚至在搭乘男學生父母轎車時,於後座大膽示愛、撫摸男學生下體,甚至在校內偷嘗禁果、幫他口交,事情曝光後,女老師辯稱被性侵,最高法院認為她曾是跆拳國手,不採信她說詞,依與未成年少男猥褻、性交等罪,判刑2年確定,女老師要坐牢服刑。

女老師認為自己沒犯罪,曾表示:「案子拖了3、4年,對方要300萬,我想要賠錢,也拿不出來」,「要關我2年,我的小孩怎麼辦。」男學生母親則希望媒體不要報導,勿再讓兒子受傷。

女老師當時服務的國中昨回應,事件曝光後,已將該名老師解聘,期間雖有聯繫,但僅止於通知她前來辦理離職手續的公事,而男學生也已經畢業,「一切尊重司法判決」。

本案因國三男生向學校輔導教師哭訴自己失戀了,對象是大他14歲的跆拳女教師,還表示:「我愛上一個不該愛的人,而且已經不是處男了!」案情才曝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5/today-so3.htm
19歲男初會15歲女 自誇1夜7次郎

〔記者林嘉東、陳恩惠/綜合報導〕19歲蕭姓男子在交友網站結識15歲國二女生小萍(化名),第1次約會當晚就將小萍帶到賓館,兩人一整晚都在「嘿咻」,事情曝光後,蕭男說「一晚做了7次」,小萍卻說「只有3次」,基隆地院採信小萍的3次說,認為3次性行為是「接續發生」只論一罪,依違反刑法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5個月。

女孩說只有3次

判決指出,去年11月底,19歲蕭姓男子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上結識小萍,兩人在臉書交往半年後,今年5月6日下午相約在台北市火車站見面,一同至好樂迪KTV等處遊玩。

由於兩人玩得太晚,蕭男於7日凌晨帶小萍投宿台北市大同區的梅山園賓館,上午11時退房離去;由於小萍週一整天未到校上課,經老師追問,供出與蕭男碰面,還發生性行為。

蕭男到案時表示,他真心喜歡小萍,經過小萍同意後,才發生性行為,並表示從投宿到退房的11個小時內,與小萍發生過7次性行為,小萍則害羞的說「總共只有3次」。

法院審理認為,只要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少女同意或不同意,或有無違反少女意願,統統觸法。

不管幾次 男孩都觸法

至於兩人一晚到底發生幾次,承審法官最後採信小萍的3次說,認為蕭男與小萍一晚做3次的行為屬接續犯,審酌社會通念,只能論一個行為,依此判罪。

律師蔡家豪指出,蕭男若未滿18歲,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法院會審酌他對性行為懵懂無知,給予減刑或免刑,但他已滿19歲,對性衝動已有較高控制力,所以仍要受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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