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亂世 用重典??? 說出這話的人,幾乎都不經大腦,好像都可以義氣磅礡地脫口而出,可是幾個人真正去探討:誰造就了亂世??? 菩薩畏因, 眾生畏果. 芸芸眾生, 只不斷陷入惡果的糾纏裏, 這苦果,惡果又成了之後苦果,惡果的前因...
獨裁或法西斯最喜歡 利用與搧動受害者復仇的情緒 ...無論法律如何嚴謹, 都還是脫離不出人去審判人...只要是人審判人, 絕對正確性就有很大疑慮, 於是正義公理是否因此審判而真的存在 就必須更慎重, 更何況是 當人已被復仇的情緒淹沒,而跳不出來時, 這是危險的...
法律與人權的關係:人權只要是人(不論年齡、國族、身分)都應當被保障之權利,而法律對於犯法之人之限制是為了保障人的人權不受他人之侵害,所以法律只能限制人權的施行(犯罪者須坐牢,限制該犯罪者行使自由的權利以保障其他不受他侵犯),不能剝奪人的人權本身(死刑剝奪生存權等於將該人的人權完全剝奪),法律是保護人權的措施,不能反過來剝奪人權本身。所以以人權的角度來看,作為保障人權的法律,頂多只能限制犯罪者行使他的自由,使他終生只能待在監獄裡不得出來以避免他侵害他人的人權,但不能直接剝奪他的生命,或用其他酷刑來嚴重剝奪或侵害他的人權。
貪官可以使用重罰, 貪多少 罰十倍 ,並且 最重判終身監禁 ,其家屬若有享受到 貪汙款, 一律視同收贓犯 一樣重罰. 貪官貪汙 都以億 起跳 罰個十倍 再花個 一千萬 關他一輩子 值得的.
然而能夠造成貪汙的機制,在於權力被泛濫使用, 所以該防範的是完善權力的監督與制衡, 不能做到這個,光殺 也不可能殺得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